政治雷達法律蠶種製造條例 › 第23條

蠶種製造條例 第23條

商品檢驗局、各省 (市) 主管機關、蠶業監管所或代理機關職員,不得投 資於製造蠶種之營業,並不得兼充蠶種製造場職員。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蠶種製造條例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