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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種製造條例 第25條

未經經濟部核發許可證而為製造之營業者,科五十元以下之罰鍰,並禁止 其出售蠶種;如蠶種業已出售,除令退還售價外,併科以與售價相等之罰 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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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