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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種製造條例 第22條

蠶種製造專以試驗研究為目的者,不受本條例之限制。但應開具左列各款 ,呈由商品檢驗局或該省 (市) 主管機關轉呈經濟部備案: 一、機關名稱及地址。 二、製造或購入品種。 三、研究之目的。 四、研究之時期。 五、研究之方法。 六、研究及主管者簡明履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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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