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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種製造條例 第16條

各省 (市) 主管機關依第三條規定所設蠶業監管所或代理機關,應隨時派 員赴各蠶種製造場實施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呈報經濟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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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