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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種製造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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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種製造條例 第2條
蠶種製造者應開具左列事項,繳納證書費五元,印花稅四元,呈請所在地 商品檢驗局查明,轉呈經濟部核發蠶種製造場許可證;其未設商品檢驗局 地方,應呈請所在地省 (市) 主管機關查明,轉呈經濟部核發: 一、蠶種製造場名稱及地址。 二、飼養場所所在地。 三、場主簡明履歷。 四、主任技術員簡明履歷,並附證明文件。 五、對於所製蠶種量設備之桑園。 六、蠶室間數及面積。 七、蠶具製種用具及檢種用具。 八、蟻量及製造種類。 九、原蠶種或普通之品種名稱。 十、冷藏處所。 蠶種冷藏取締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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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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