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 第11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第11條

各農場經營事業,應充份利用現有土地及其他資源,經營食用作物、特用 作物、園藝作物、蠶桑、畜禽等,並得兼營與主業有關之各種副業,實施 計畫生產,以配合天時地利,建立經濟有效之耕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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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