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 第22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第22條

各農場應分別於每年元月底及七月底以前,陳報上半度及下半度之生產總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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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