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 第16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第16條

各農場應指導場員參加當地農會、水利會及業務有關之合作社等組織,以 獲得儲蓄、生產資金貸款及新農業生產技術指導之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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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