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農場配備共同農墾區之農舍、農具、傢具等,在使用期間之保養整修,
一律由場員自行籌款辦理。
共同農墾區之場員結婚時,其農舍應自行興建,但其建築地點及建築設計
應由各該農場統一規定辦理。
共同農墾區場員因結婚而分耕經營者,其土地及財產之劃撥,應先由農莊
莊長召集全體場員會議決議後,報請場長核定,其設有輔導區者,並應報
由輔導區轉陳場長核定之。
前項財產之劃分,除公有財產外,農莊共有財產如小型農機具、傢具易於
分配者,按共有價值平均分與之。其大型農工傢具及耕牛種畜等仍與農莊
共同使用者,得由農莊折算均分之價值酌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