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 第2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第2條

各農場所安置之退除役官兵,以具有農耕意願及自耕能力者為限。其安置 方式區分如左: 一、共同農墾:以安置新退官兵為原則,并得以協助性安置支領一次退除 役金及無給退除人員。 二、個別農墾:以安置支領生活補助費之有眷軍官為限。 三、自力農墾:以安置支領一次退除役金及無給退除人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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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