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 第17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第17條

各農場應指導場員加強農業經營改良工作,辦理左列事項: 一、耕作制度及生產技術之改善。 二、共同作業之推行。 三、購買及運銷之共同化。 四、動力農業機具之引用及其共同購買及使用。 五、擴大家畜家禽之飼養。 六、副業之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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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