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 第5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第5條

各農場如墾區分散,為加強各墾區生產技術指導及場員、墾員生活照頊, 得於各適中地區設置輔導區,每一輔導區必要時得派駐輔導員及技術員辦 理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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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