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 第4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第4條

各農場之經營制度,以分耕合營為原則,以共同農墾之農莊及個別農墾、 自力農墾之農戶為單位從事分耕,以農場為單位從事合營。必要時得擴大 經營範圍,聯合區域內各農場從事計畫生產、產品加工、運銷及物料供應 事宜。 前項分耕生產收益,悉歸耕作者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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