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 第12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第12條

各農場對場員經營之生產事業,應協助選定合適而經濟價值高之作物及畜 禽;加強生產技術訓練,並輔導擴大經營規模與耕作機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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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