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 第3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第3條

各農場所需安置設備,依其安置方式規定如左: 一、共同農墾:由本會配墾土地,供給必要之生產及生活設備,以農莊為 單位,發展農業經營,實行共同生產。 二、個別農墾:由本會配墾土地,自籌生產資金個別耕種,其安置時以分 批辦理進墾為原則。 三、自力農墾:由本會配墾土地,自籌生產資金,採共同經營或個別方式 耕種,其安置時以分批辦理進墾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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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