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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 第10條

衛生財團法人應於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報經本署核備後三十日內,由董事 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並於收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財團法 人登記證書影本送本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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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