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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 第17條

衛生財團法人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或其董事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 定者,本署得予糾正,並令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情節重大者,由本署 依民法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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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