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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 第13條

衛生財團法人之基金,以運用孳息為原則。非經本署核准,不得動用基金 。 基金及經費不得寄託或借貸與其董事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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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