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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 第19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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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準則所稱衛生財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預防保健、藥物、食品衛生等業務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第3條設立衛生財團法人,應檢具捐助章程及目的事業計劃說明書等文件,向本署申請許可,並依法向該管法院…第4條設立衛生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設立目的。二、財團法人之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第5條設立衛生財團法人之基金及財產總額,須足供目的事業之營運,其最低限額由本署定之。第6條衛生財團法人之董事,以九人至十五人為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應具目的事業專門知識。董事相互間有配…第7條本署對於依第三條之申請,經審查認應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文書;認為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者,…第8條衛生財團法人應於其特取名稱上,冠以「財團法人」名義。第9條衛生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後,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三十日內依捐助章程或遺囑遴聘董事,成立董事…第10條衛生財團法人應於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報經本署核備後三十日內,由董事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並於收受…第11條衛生財團法人於完成設立登記後,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完成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捐助之基金、財…第12條衛生財團法人之會計制度,採曆年及權責發生制;應設置日記簿、分類帳及其他必要之會計帳冊,詳細記…第13條衛生財團法人之基金,以運用孳息為原則。非經本署核准,不得動用基金。基金及經費不得寄託或借貸與…第14條衛生財團法人非經本署核准,不得對其不動產為處分、出租、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第15條衛生財團法人登記後,董事長、董事之改選或其他重要事項之變更,應於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第16條衛生財團法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第17條衛生財團法人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或其董事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者,本署得予糾正,並令限期…第18條本準則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與本準則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準則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辦理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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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