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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 第15條

衛生財團法人登記後,董事長、董事之改選或其他重要事項之變更,應於 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有關文件報請本署核備,並於核備後 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之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 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本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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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