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 › 第4條

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 第4條

設立衛生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 二、財團法人之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三、捐助人姓名、所捐基金、財產及其管理方法。 四、財團法人之組織、目的事業及其管理方法。 五、董事之名額、任期及其選聘、解聘事項。 六、關於董事會事項。 七、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前項第三款所定捐助人姓名,應附捐助人簡歷名冊;所捐基金,應附金融 機構之存款憑證及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所捐財產,應附財產清冊、土地 、房舍或其他不動產之所有權證明文件及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成立時,即將 該財產移轉為其所有之承諾書或其他文件。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