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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 第14條

衛生財團法人非經本署核准,不得對其不動產為處分、出租、設定負擔或 變更用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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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