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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 第16條

衛生財團法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 ,但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捐助章程或遺囑未規定者,其賸餘 財產應歸屬其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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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