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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 第9條

衛生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後,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三十日內依捐助 章程或遺囑遴聘董事,成立董事會,推選董事長。 董事長應於董事會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左列文件各一式四份,報請 本署核備。 一、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二、財團法人及董事之印鑑。 三、董事名冊、願任董事同意書及其戶籍謄本。 四、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及有關附件。 五、目的事業計畫說明書。 六、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移交清冊,包括衛生財團法人設立計畫、文卷、 財產及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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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