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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 第18條

本準則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與本準則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準則 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辦理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由本署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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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