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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
› 第12條
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 第12條
衛生財團法人之會計制度,採曆年及權責發生制;應設置日記簿、分類帳 及其他必要之會計帳冊,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並應於年度終結後三個 月內,向本署提出年度會計報告。 本署為瞭解衛生財團法人之財務狀況,得派員檢查其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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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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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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