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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 第2條

本準則所稱衛生財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預防保健、藥物、食品衛生等業務 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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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