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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倉業法 第10條

農倉對於個別保管之物品,應以受寄原物返還寄託人。對於混合保管之物 品,得以同種類、同品質、同數量之受寄物返還之。 混合保管之受寄物,因自然乾燥或鼠食蟲蝕而減少者,其應還數量,得按 照業務規則訂定之百分率扣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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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