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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倉業法 第11條

受寄物保管期間,自寄託之日起算,至多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第二條第二項之倉儲積谷,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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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