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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倉業法 第22條

經營農倉者如有違反第三條之規定時,主管機關得科以三百元以下之罰鍰 ,並令其停業,或取銷其登記。違反第六條第三款之規定時,得科以三百 元以下之罰鍰。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時,得令其停業,並科以 三百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時,得科以一百元以下之罰鍰。違 反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科以五十元以下之罰鍰或令其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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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