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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倉業法 第6條

農倉得兼營左列事務: 一、受寄物之調製、改裝及包裝。 二、受寄物之運送並為介紹售賣或代為售賣。 三、以本農倉為其他農倉或聯合農倉所發給之倉單為擔保而放款或介紹借 款,其利率不得超過按月一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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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