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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倉業法 第5條

合作社聯合社或五個以上之農倉,得於適當地點設立聯合農倉。 聯合農倉得按照業務規則堆藏及保管所屬農倉以外之農產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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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