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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倉業法 第20條

農倉或聯合農倉每半年應編造倉單表冊,詳列受寄物之種類、數量、品質 及保管情形,報請主管機關備案,並應於年度終了後,編造資產負債表、 損益計算表及財產目錄,報請主管機關審核,轉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內 政部備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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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