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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倉業法 第13條

經營農倉事業者,應依本法之規定,擬具業務規則及其他應備章程,向所 在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核准登記之農倉,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內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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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