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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倉業法 第8條

農倉之受寄物移交聯合農倉堆藏及保管時,其已發之倉單應即收回,由聯 合農倉換發倉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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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