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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倉業法 第2條

農倉之受寄物,以當地農民生產主要糧食為限。但得按照業務規則堆藏及 保管其他農產品。 農倉經主管機關之委託,得保管地方倉儲積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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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