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倉業法 › 第15條

農倉業法 第15條

農倉經主管機關或主管人之許可,得使用地方官產原有倉儲或其他公共建 築物,以作倉庫,並得加以修葺或改建。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農倉業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