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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第10條

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事件或調解成立時,秘書應詢明當事人該事件是否在 法院審理或地檢署偵查中及其案號,附記於聲請調解書、,聲請調解筆錄 或調解書,如在審理中或偵查中,應即通知法院或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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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