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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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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第11條
刑事調解事件調解成立,鄉鎮市公所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時,應多 備兩份,以供法院抽存及副知同院檢察署。 各地檢署應將前項法院所副知已經核定之調解書納入刑事資料作業,如發 現有與該調解事件同一刑事責任之案件在偵辦中,應即通知承辦檢察官併 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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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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