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 第20條

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第20條

為推廣調解業務以疏解訟源,各地檢署應會同轄區直轄市、縣 (市) 政府 適當規劃鄉鎮市各村里及警察分局、分駐所、派出所,配合轉介民、刑糾 紛事件與轄區內調解委員會,並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宣傳調解業務,每 年舉辦擴大宣傳週一次。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