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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第15條

各地檢署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審查調解委員會辦理調解業務概況時, 應就調解業務之進行、調解程序是否適法以及刑事調解事件是否屬於告訴 乃論之罪等項迅予審查,如有違誤,應即予指正,並將審查結果列表陳報 上級法院檢察署層轉法務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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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