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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第3條

鄉、鎮、市聘任調解委員會委員之具體標準及人數,由省 (市) 政府依鄉 鎮市調解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斟酌地方情形核定之調解委員中至少 應有婦女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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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