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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第14條

鄉鎮市公所如發現調解委員、秘書及其他經辦調解事務人員因調解事件涉 嫌犯罪,應函請該管地檢署偵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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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