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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第2條

鄉鎮市調解之行政事務監督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 (市) 為 省 (市) 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關於調解法規疑義之解釋以 及調解業務監督指導之中央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 (以下簡稱地檢署) 對轄區內各鄉、鎮、市之調解業務 ,負責直接督導,必要時得會同各該鄉、鎮、市之上級行政監督機關辦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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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