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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第17條

各地檢署每半年應指派檢察官或其他適當之人員視察轄區內各調解委員會 業務一次,特別注意其檔案資料是否完整,並將視察結果列表陳報上級法 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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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