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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第8條

調解事件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其調解行為應由其 法定代理人為之。 調解事件當事人,授權第三人代理調解行為者,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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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