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 第19條

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第19條

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每年舉辦「調解實務研習會」一次,並函請該 管地檢署指派檢察官或其他適當之人員參加,以增進調解委員法律知識, 交換實務心得。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