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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第6條

鄉、鎮、市長於調解委員聘任後,應召集調解委員會成立大會,由調解委 員互選一人為調解委員會主席。 調解委員會開會,應由主席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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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