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 第11條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解散前,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 一、解散之事由及其相關文件。 二、董事會通過解散之會議紀錄。 三、財產清冊及資產負債表。 四、賸餘財產之處理。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文件。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