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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定或登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函影本。 二、組織章程。 三、社員總會成立會議紀錄。 四、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五、法人及董事印鑑。 六、董事、監察人名冊與願任同意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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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